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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08-08-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海南州黄南州为“无毒州”称号的决定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青海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和《青海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考核评定细则》,经省禁毒委员会考核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海南、黄南州为“无毒州”称号,并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60000元,其中第一责任人和州禁毒委员会主任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无毒社区”的奋斗目标,高度重视“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动了我省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海南、黄南州不断强化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项禁毒措施,把创建工作与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实现了“无毒州”的创建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希望海南、黄南州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再创佳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好的经验,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抓好“无毒社区”创建工作,为全省早日实现“无毒省”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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