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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08-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从1956年8月至2004年5月,省政府已分7批公布了3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根据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进行文物普查和调查研究,积极开展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工作,组织专家广泛论证,筛选出一批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班沙尔边墙等68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切实做好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经济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牧区)建设、发展旅游业等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关系,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健全相关记录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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