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08-05-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八年三月)
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牧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缺位、养护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和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经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
(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审定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三)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四)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牧)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管护工作。
(五)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即日常养护(路容、路貌保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清理边沟,道路保畅)和养护工程(修补路面、病害路段处理、罩面及安保等大中修工程)。负责拟定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培育养护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六)乡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三个渠道筹集。结合我省财政困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暂按国务院确定的县道养护补助标准47%、乡道养护补助标准45%、村道养护补助标准26%执行,即县道每年每公里33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6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66元。今后将视全省财力和养路费增收情况逐步提高养护补助标准,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相应增加养护经费。
(一)汽车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用于农村公路的补助资金,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
(二)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包括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具体筹措办法和资金拨付程序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金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健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重点加强技术、业务力量,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结合本次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调整和归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并在现有编制调配1—2名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辖区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各村(牧)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养护协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对县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组建公路养护公司,逐步进入养护市场。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养护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对没有直属养护生产单位的县,不再组建养护公司,其养护工作由管理机构面向全省实行招标或委托养护。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一切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和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要逐步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
(四)对农村公路的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沥青路面、砼路面及桥梁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能力的养护公司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养护。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五、加强农村公路制度建设,促进公路养护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执行工作。同时,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州(地、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切实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三)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结合各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和不同等级公路的功能作用,建立农村公路发生公路水毁、雪灾、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落实地方财政资金,积极推进改革方案,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