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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08-06-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省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公共消防安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及时扑救火灾,开展应急救援,保持了我省连续八年未发生群死群伤及特大火灾事故的良好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进全省消防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海东行署、海西州人民政府“全省消防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省教育厅等4个单位“全省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西宁市虎台中学等10个单位“全省消防安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周立宁等19名同志“全省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给省公安消防总队陈兴发等4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一等功和二等功。
希望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为榜样,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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