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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09-06-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卫生、体育

进口无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须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5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李亚红)在12日举行的“2009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俞太尉提请进口商注意,进口没有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俞太尉说,企业进口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未经卫生部门批准,食品到达口岸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能接受报检,更不能通关。

    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和卫生部达成共识,在6月1日前已经进口的没有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按照原来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的法律标准进行检验。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进口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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