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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2-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卫生、体育

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防治的家庭作用有望立法明确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胡浩)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有着重要作用。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了家庭在精神障碍防治中的相关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在对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预防精神障碍问题,家庭作用至关重要。草案二审稿在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家庭的责任义务。

    世卫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约有4.5亿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每40秒就有一人死于自杀,精神障碍已成为严重而又耗资巨大的全球性问题,而大多数国家在精神卫生方面的人力和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于欣指出,强调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作用及相关责任,将有助于建立家庭与医院的链接机制,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精神障碍群体关爱体系。

我国拟立法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胡浩、杨荣荣)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等现象,增加相关规定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据了解,我国目前精神卫生资源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据统计,我国目前仅有约2万名注册的精神疾病类医师,每百万人口只有约15名精神疾病类医师提供服务。此外,我国平均每万人的精神科床位数是1.58张,而全球平均水平是每万人4.36张。

    为此,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此外,草案将二审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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