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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5-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卫生、体育

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等有关规定,对照《州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南财绩字[2018]26号),结合我县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核定的相关支出,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省、县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县财政局和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 原则上,县级部门所有申请财政资金的预算支出都要设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不可或缺的有机内容;所有设定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都应开展绩效监控,作为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都要由资金使用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作为县级部门绩效考评、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以下县级部门财政资金必须设定绩效目标并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一)县级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二)县级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设定年度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将基本支出有关情况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全面反映全部部门预算资金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县财政局将部门整体支出有关绩效情况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省、州、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四)纳入县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纳入项目库并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并加强中期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

(六)县财政局要求其他需申报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绩效管理工作具体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县级部门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配套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指标体系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县级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具体应用方式;负责具体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审核、汇总,批复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县级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一)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县财政局。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县财政局。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省、州、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按要求随同项目申请提交县财政局。

(四)纳入县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县级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纳入项目库申请提交县财政局。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县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级、县级和我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县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县财政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八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分别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包括: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绩效目标;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省、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详见附1)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或项目申请内容及说明中。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详见附2)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申请提交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县财政局绩效办公室汇总。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县财政局对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或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县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县级项目库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或县级部门结合部门预算和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县财政局或县级部门可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县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和委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等智库,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3)。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中期财政规划绩效目标等的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

第三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县财政局对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和项目安排意见,随预算和项目资金一并下达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以及财政中期规划和项目库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一)县财政局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预算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二)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在下达资金文件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纳入县级项目库的同时,随同下达项目库文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四)纳入财政和部门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规划中同步列示相关绩效目标。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项目调整流程报批。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绩效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监控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县财政局负责重点绩效监控,选择重大项目或部门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重点监控。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监控的重点是批复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监控,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监控表”(详见附4)。其中,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工作实际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县级部门及其所属部门要将绩效目标监控情况及时上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县级部门和县财政局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建议,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预算和项目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5)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6),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项目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预算和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此前关于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县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表)

1-2:县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2-1:县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表)

2-2:县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3-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表)

3-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填报说明

4-1:县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监控表(详见附表)

4-2:县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跟踪监控报告(参考)

4-3:县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跟踪监控情况反馈表

5: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6: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1-2: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由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申请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中央、省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以及纳入县级部门项目库和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时填报,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预算资金确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支出是指县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县级部门项目库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计划。

(三)县级部门所有预算项目都应设定绩效目标,并形成本表。

二、内容说明

(一)年度:填写编制部门预算所属的年份或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年份。如:2017年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填写“2018年”;2017年申请本年度使用专项资金,则填写“2017”。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指项目的具体名称,与项目立项申请名称一致。

2.项目负责人:指本部门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

3.联系电话:指本部门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如:草原站主管部门为农牧局。

5.主管部门代码: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各部门预算编码填列。

6.项目实施单位编码:指县财政局规定的各部门预算编码填列。

7.项目属性:指新增项目或延续项目,在所选项目后面的“口”中划“√”。

其中: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在当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8.资金类型:主要按财政支出类型分类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县级预算专项支出、中央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在所选资金类型后面的“口”中划“√”(可根据项目实际多选)。

其中: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是指本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

县级预算专项支出是指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包括年内执行中追加的专项支出);

中央及省级专项转支付是指中央及省级年内安排的专项转移支出。

9.项目期限:指项目的具体实施期限,其中,一次性项目指当年项目;阶段性项目指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项目;经常性项目指每年度经常性业务项目,在所选项目后面的“口”中划“√”。

10.资金来源:按资金渠道分为经费拨款(补助)、预算收费、基金预算拨款、事业收入、其他资金;按资金年限分为上年度资金、本年度申请的资金、本年度实际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填列)。

11.项目类型:按照经济科目分为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项目、其他资本性支出类项目、其他支出类项目三大类,并细分为13个明细类别,在所选项目后面的“口”中划“√’’。其中:

(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项目:分为7个明细项目类别,即大型会议活动培训、大宗印刷、信息化网络运行维护、宣传展销、房屋租赁、执法办案、其他商品和服务类项目。该类项目对应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经济科目。

大型会议、活动、培训类项目:是指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及培训项目,包括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定期召开的代表大会。

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如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因承担的政策性文件印刷数量特别大所列的大宗印刷费。

信息化网络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进行的硬件设备及软件服务维护、数据优化更新、专线租用费支出等。

宣传展销类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展览、促销等活动支出项目。如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境内外展览等。

房屋租赁类项目:是指为保证正常工作或临时性工作,租赁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执法办案费、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销毁费用以及其他因执法而产生的开支项目。

其他商品和服务类项目:是指为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特定任务,除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项目。

(2)其他资本性支出类项目:分为3个明细项目类别,即工程维修类、购置类、信息化网络建设及改造项目。该类项目对应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经济科目。此类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方式执行。

工程维修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进行修理、维护,且未列入县级基建计划的项目。

购置类项目:是指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信息化网络建设及改造项目:是指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建设和改造等支出项目。

(3)其他支出类项目:分为3个明细项目类别,即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其他项目。

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专项资金安排的促进经济发展的项目。该类项目对应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类级经济科目。该类项目对应到以下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级经济科目,其中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方式执行。

社会事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使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人才、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专项资金安排的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项目。此类项目所对应经济科目与经济发展类项目相同。

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主要对应转移性支出、赠与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支出、其他支出等经济科目。

12.实施单位:指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13.项目起止时间:填写项目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14.功能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名称及编码填列,至项级。

15.设定依据:指设定该项目绩效目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以及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三)绩效目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指利用该项目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1.中期目标:概括描述延续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三年)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其中,所填写的期限,按一定时期滚动填写,如2016年编制2017年预算,填写2017-2019年;2017年编制2018年预算,填写2018-2020年,以此类推。

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处于项目期最后一年的项目,不需填写此项,只填写年度目标。

2.年度目标:概括描述项目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3.预算金额: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其中:财政拨款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金额;其他资金指除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的其他资金。本项内容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按中期指标和年度指标分别填列,其中,中期指标是对中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年度指标是对年度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处于项目期最后一年的项目,只填写年度指标。

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别设定具体的指标值。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1.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目标,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如“举办培训的班次”、“培训学员的人次”、“新增设备数量”等;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如“培训合格率”、“研究成果验收通过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如“培训完成时间”、“研究成果发布时间’等;

(4)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如“人均培训成本”、“设备购置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等。

2.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前述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等;年的项目,只填写年度指标。

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别设定具体的指标值。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1.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目标,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如“举办培训的班次”、“培训学员的人次”、“新增设备数量”等;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如“培训合格率”、“研究成果验收通过率”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如“培训完成时间”、“研究成果发布时间’’等;

(4)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如“人均培训成本”、“设备购置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等。

2.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前述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等;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带动就业增长率”、“安全生产事故下降率”等;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都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水电能源节约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等;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期限”、“对本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3、满意度指标:属于预期效果的内容,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度,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如“受训学员满意度”、“群众对XX工作的满意度”、“社会公众投诉率/投诉次数”等。

4.实际操作中其他绩效指标的具体内容,可有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在上述指标中或在上述指标之外另行补充。

2-2:

2-1:

县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申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时填报,作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审核及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是指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通过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按要求设定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填报本表。

(四)本表由县级部门或所属单位财务主管机构负责填写,必要时可以由本部门或本单位业务部门协助填写。

二、填报说明

(一)年度:填写编制部门预算所属年份。如:编报20××年部门预算,填写“20x×年”。

(二)部门(单位)名称:填写填报本表的预算部门或单位全称。

(三)部门代码: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各部门预算编码填列。

(四)部门职能概述:主要是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五)年度主要任务:填写根据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计划确定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六)部门总体资金情况:按收入和支出构成分3年填列。收入构成分为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其中:财政拨款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金额;其他资金指除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的其他资金。支出构成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项内容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年度整体绩效目标:描述本部门(单位)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目标应包含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3-2: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县财政局在审核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填报,是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工具。

(二)本表全面反映审核主体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意见。

(三)本表由县财政局预算管理股室负责填写;委托第三方审核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填写。

(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县级部门项目库和中期财政规划项目绩效目标等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提出审核意见。

二、填报说明

(一)审核内容

绩效目标审核包括完整性审核、相关性审核、适当性审核和可行性审核等四个方面。绩效目标审核应充分参考部门(单位)职能、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以前年度绩效信息等内容,还应充分考虑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方式等。

(二)审核方式

审核采取定性审核与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性审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填报内容完全符合要求的,定级为“优”;绝大部分内容符合要求、仅需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的,定级为“良’’;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但通过修改完善后能够符合要求的,定级为“中”;内容为空或大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定级为“差’’。定量审核按对应等级进行打分,保留一位小数。具体审核方式如下:

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审核主体对每一项审核内容提出定性审核意见,并进行打分。定性审核为“优”的,得该项分值的90-100%;定性审核为“良”的,该项分值的80-89%;定性审核为“中”的,得该项分值的60-79%;定性审核为“差”的,得该项分值的59%以下。

各项审核内容完成后,根据项目审核总分,确定“综合评定等级”。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80分至90分(不含,下同)之间的为“良”;在60分至80分之间的为“中’’;低于60分的为“差”。同时,在本表“总体意见’’栏中对该项目绩效目标的修改完善、预算和项目安排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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