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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6-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卫生、体育 |
南政办〔2012〕34号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贵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政府法制办等十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成立海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南人社局发〔2012〕6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贵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贵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东主才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主任:吴得庆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三排俄日 县总工会副主席
甘世军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贸局副局长
多杰本 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科长
委 员:加本太 县工商联秘书长
李文才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进民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国 县纪委常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杨满花 县总工会主任科员
李菊花 县发改经贸局企业科副主科
青措卓玛 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建仓 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海英梅 县卫生局办公室秘书
张兴庆 县文体广电局副主科
王青云 县农牧局办公室主任
何克莲 县财政局社保会计
银中才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动监察大队,银中才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原贵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贵南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然撤销。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受理较小或简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工作,协助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受理工作,组织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3号)第十九条和《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政府令53号)第十一条规定,贵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县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由县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在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聘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州驻县单位、部队企业、省州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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