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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 |
变更姓名
1、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姓名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项目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2、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须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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