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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0-09-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 |
贵南县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报告制度
为增强纪检监察执法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全面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强化对全县项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招录、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和项目安排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推进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徽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范围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牵头组织实施以下事项时,应当向县纪委、监察局预先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变更项目,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等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和公开选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县委、县政府交办或其他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事项。
二、监督程序
1、对需列入纪检监察监督范围的事项,牵头实施单位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报告表》及提交监督工作范围相关文件材料。
2、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报送的材料研究、确定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县纪委、监察局直接实施监督或委托乡镇纪委、部门专职纪检员进行监督的工作任务。
3、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认真审阅预先报告材料。对监督事项工作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反馈给申请监督单位或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监督单位或部门要认真采纳。
4、受委托的乡镇纪委、部门专职纪检员应对监督事项进行研究,全程参与,重点加强对决策制定、制度执行、程序合规、结果公正公开情况的监督,并在监督工作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监督结果情况报告。
5、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范围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方面问题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单位或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确因情况特殊且工作需要的临时监督项目,需经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派人参与监督。
三、监督结果
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认真填写《现场监督情况登记表》,对监督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明确指出实施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提出意见建议,限期予以整改落实。《现场监督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县纪委、监察局存档,一份反馈给被监督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将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监督事项预先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监督,严格考核,对迟报、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规避监督行为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通报和诫勉;对因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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