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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7-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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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南县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关于《贵南县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水利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编制完成《贵南县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海南州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在通过意见征求、召开论证会及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审查的基础上,修改完成《贵南县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我县水资源短缺,但用水户的节水意识不高,不利于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大水漫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建立和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促进资源节约,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提高公民节水意识,促进公平负担的现实需要;是理顺价格关系,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的重要手段,对改变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实现水生态均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 第48号);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4.《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2017〕21号);

5.《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5号);

6.《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7.《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24号);

8.《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1429-2015);

9.《海南州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南发改价格〔2018〕11号);

10.《贵南县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南政办〔2018〕24号);

11.《贵南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南政〔2001〕第60号)。

三、起草的简要过程

委托青海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完成全县典型灌渠水价测算工作,并根据测算结果,于2018年12月编制完成了《贵南县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草案)》,于2019年8月19日县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19年9月10日至13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征求了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9月18日至27日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9月19日邀请县人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及组织县水资源办公室、县农发办公室、茫拉渠管理所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进行了论证审查;于2020年3月12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农业水价调整及累进加价听证会;于2020年5月22日上报县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8日县政府转批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6月18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于2020年6月18日上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印发,7月2日县政府组织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四、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县水资源短缺,但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并不高,大水漫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通过建立和完善该制度,进一步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从而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改变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

五、规定的主要措施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1429-2015)执行。农业生产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且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5%(含)以内的部分不进行加价;超计划5%至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计划30%至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40%;超计划50%至10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80%;超计划10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100%加收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向超计划用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下达超

计划用水通知书。农业生产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管理单位说明情况,供水管理单位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说明内容进行核实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收取加价水费的决定,并告知农业生产用水户,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情况说明内容属实。农业生产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符合超计划用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应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中止供水。

六、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该实施办法编制完成后,通过县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最终予以采纳的3条;通过纸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最终不予采纳的2条;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任何意见及建议;通过召开论证会,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最终予以采纳的1条;通过召开听证会后,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最终予以采纳的1条;通过上报县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最终予以采纳的3条;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最终予以采纳的2条。

七、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实施办法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15日。

贵南县农牧和水利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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