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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出生落户
1、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1岁以上出生入户、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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