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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族、宗教 |
贵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贵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 》,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央财政专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7〕925号),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林场)扶贫资金及省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州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贷款(以下统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攻坚的产业发展,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教育脱贫,贫困村互助资金,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及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坚持与脱贫成效挂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我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重点贫困村实施脱贫攻坚。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县级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专项规划和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结余、结转及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依据县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到各乡镇、部门。
第八条 各乡镇、有关单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充分发挥资金集聚效应。
第九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教育、农牧、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牧、环林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重点抽查,会同扶贫等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考评;
(二)扶贫等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和扶贫等部门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的合规性审核,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
(四)县财政和扶贫等部门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强化地方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财政和扶贫等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二)各乡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及县级媒体或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好各乡镇对省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支付进度汇总上报工作,每月结束后向州财政局和州扶贫局报备。
第十七条 县财政、 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的监管,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 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按照《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青财农字〔2017〕925号下发之日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抄送:海南州财政局,存档。
贵南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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