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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08-06-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族、宗教 |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重视教育培训工作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于5月份开始,9月底基本完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青海、支持部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搞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就业培训。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教育,使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要教育退役士兵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秀品质,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发挥才能,自主创业。各地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用工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对退役士兵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力争使退役士兵在上岗前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各地要结合当前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工作实际,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历史地位和丰功伟绩,宣扬人民子弟兵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行政调控力度,推动多渠道进行安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精神,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上学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确保200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摸清当地安置资源状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安置的单位,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待,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通力合作,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省财政要重视研究相应的激励补助政策,以推动此项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接收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三)扶持农牧区的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牧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支持工作。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坚决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于8月底前对所有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要于9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优先推荐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核,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安置部门下达安置通知书超过半年期限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各级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监察的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情况的监察督导,各州地市督查机构要对本地区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伍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各地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实行“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即公开安置政策、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008年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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