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83000000/20240318000001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国防 |
青海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青海省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现就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二、责任分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与负责项目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未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一)西宁市人防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的实施与督导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责任书》签订情况报省国动办平战结合管理中心。
(二)其他各市、州、县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后到省国动办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责任书》向省国动办平战结合管理中心报备一份。
三、有关要求
(一)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是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落实下去。
(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得到保障。
附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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