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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港澳台侨工作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事项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
设定依据 |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必须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 |
办理材料 |
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证件及材料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办理机关需留存)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证件及材料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办理机关需留存)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及材料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办理机关需留存)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及材料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办理机关需留存)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及材料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办理机关需留存) |
办理机构 |
贵南县民政局 |
收费标准 |
已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办理地点 |
贵南县民政局 |
办理时限 |
五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74-8502203 |
办理流程 |
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资格及证明材料审查——报民政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进行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证——颁发收养登记证。 |
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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