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南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8-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2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2号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32525679198235C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32525679198235C

地址: 贵南县文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卫斌      

我局于 2017  4  20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进行了调查,发现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内堆放煤堆、煤渣易产生扬尘,未采取防尘措施;装卸煤炭煤渣未采取密闭式或喷淋防尘措施;未及时公开信息。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6  2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南环罚告字  〔2017 〕 2 号)  告知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7   6   23  日,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批先建。6月23日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业整治         

2.罚款(大写)   壹万伍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贵南支行营业部   户名: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账号: 28—44000104000595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南县  人民政府或者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贵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印章)

                           2017 年 6 月21 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