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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8-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环罚〔2017〕2号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32525679198235C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32525679198235C
地址: 贵南县文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卫斌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20 对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进行了调查,发现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内堆放煤堆、煤渣易产生扬尘,未采取防尘措施;装卸煤炭煤渣未采取密闭式或喷淋防尘措施;未及时公开信息。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南环罚告字 〔2017 〕 2 号) 告知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7 年 6 月 23 日,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批先建。6月23日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公司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业整治 。
2.罚款(大写) 壹万伍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贵南支行营业部 户名: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账号: 28—44000104000595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南县 人民政府或者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贵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印章)
2017 年 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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