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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0-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南县城镇道路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南县茫曲镇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GNFS01—2014—0002
南政办〔2014〕131号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南县城镇道路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南县茫曲镇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南县城镇道路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南县茫曲镇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
贵南县城镇道路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城镇道路的开挖及修复,保证县城道路及人行道完好,根据国务院《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进行城镇道路挖掘、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镇管理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镇道路挖掘修复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镇道路挖掘修复,实行预告预报制度,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建设方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关设计文件,到县城镇管理部门办理城镇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县城镇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县城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通知。
第六条 挖掘城镇道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开挖前应向城镇管理部门缴纳道路修复质量保证金,并与城管部门签订限期修复协议书,期限一般为1年。期限已满经城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如数退还质量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县城镇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管部门动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进行修复。 挖掘城镇道路对其他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但应及时告知城镇管理部门。
第八条 城镇道路的挖掘不得在冬季(11月至次年2月)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经批准后应加倍收取修复质量保证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镇道路的挖掘实行预报制。因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建设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城镇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计划,逾期申报的安排到次年开挖。
第十条 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个月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的挖掘和修复,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挖掘方式、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
第十二条 城镇道路的修复,应严格按照国家市政道路有关施工技术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开挖的沟槽必须按原设计施工规范回填,施工完成后城镇管理部门按原设计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出据验收单。
第十四条 挖掘城镇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行人及车辆导向指示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保证道路交通及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擅自开挖城镇道路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及相关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和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县辖过马营镇、森多镇的道路维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南县茫曲镇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南县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权利与职责,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承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市政设施接管区域及内容:县城规划区域(茫曲镇)内涉及的所有道路(含人行道)、广场、亮化灯具、美化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涵、排水泵站河道等市政设施设备。
第三条 县城镇管理局是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政设施工程在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并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环节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参与。
第五条 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主管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移交之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排水管道、桥涵、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县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工程相关资料应按要求送达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建设;
(七)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满足正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
(八)非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履行设施移交程序。
第二章 市政设施移交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保修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设施移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南县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要求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协商办理临时接管手续,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明确双方接管期间的责、权、利。临时接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市政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建设施工原始资料由原建设单位保留存档,并将所需建设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报送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所需建设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2.规划许可、拨地、定桩验线资料;
3.综合施工技术文件;
4.原始设计图纸;
5.变更文件及资料;
6.工程竣工图、质量验收资料;
7.工程影像资料(雨、污水管内部摄像资料);
8.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资料;
9.设施设备相关配套的质量保修书。
第九条 市政设施移交时,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移交设施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接管手续。
第十条 对于核查存在隐患的市政设施设备,管理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与接收。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移交设施设备实物后方可签订《贵南县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办理设施移交申报手续的回复时间为一周。
第十三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工程设施设备经移交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南县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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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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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竣工日期 |
| 工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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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移 交 主 要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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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检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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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市政设施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移交具备条件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填入“自检情况”一栏。 | |||
贵南县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
设施基本情况 | |||
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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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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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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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 保修截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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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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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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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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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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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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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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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相关文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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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实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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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移交相关部门意见 | |||
建设单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参加人员: | |
接手设施 管理单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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