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83000000/202609080000041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9-0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规章库 |
【政务公开】贵南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贵南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贵南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立足贵南县“金沙水韵·流彩贵南”地域文化特色,助力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推动全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青海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海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修订)》,以及贵南县文旅产业发展现状、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本实施细则扶持奖励对象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开展合法经营、合规运营,持续为贵南县文旅事业发展注入活力,从事文化旅游相关活动的主体及个人,具体包括:
1.在贵南县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含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村集体经济、旅游景区、饭店、民宿、自驾车营地运营企业等)。
2.贵南县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遗传承人及文旅行业专业人才。
3.为贵南县文旅宣传推广、引流游客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旅行社、自驾游组团机构、媒体及自媒体主体、个人。
4.新创建获评国家、省、州级文旅品牌的单位和经营主体。
5.参与贵南县乡村文旅振兴、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主体。
二、奖励内容
(一)鼓励旅游景区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参照《海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对应标准执行。对新评定为国家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州级生态旅游示范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获评省级、州级文旅融合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国家级5C、4C、3C自驾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鼓励旅游饭店发展壮大
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农牧区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鼓励乡村旅游特色发展
1.对乡村旅游重点村、示范点开展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标识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5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文旅产业(如乡村民宿、农牧体验、民族歌舞展演等),带动本村农牧民10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运营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3.对农牧民自主经营的家庭民宿、乡村旅游接待点、露营地、自驾游营地等,完成标准化改造并通过县级验收的,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改造奖励。
(四)鼓励市场引客引流
1.旅行社组团奖励:省内外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500人次以上到贵南游览,且留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8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1000人次以上游客到贵南游览,且留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2000人次以上游客到贵南游览,且留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15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引流5000人次以上的,额外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自驾游组团奖励:自驾游协会、俱乐部等机构年度累计组织500人次以上自驾游团队到贵南游览,且留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引流2000人次以上的,额外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市场宣传营销
1.对省内外主流媒体、自媒体主体创作宣传贵南文旅的作品发布到视频号、快手、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按传播效果给予奖励。单条短视频播放量10万/25万/5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奖励;单篇图文阅读量15万/3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奖励,单个平台账号最高可获得三次奖励。相同内容作品仅限平台单个账号上的播放量。同等条件下,按点赞量、转发量、评论量进行评比奖励。与各级文旅行政部门有合作关系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2.省内外各单位、各组织或参加贵南县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旅游推介会,且围绕贵南县文旅资源、产品、线路等开展专项推广的,给予奖励。其中,参加全国性旅游推介会的,给予每次2万元奖励;参加区域性旅游推介会的,给予每次1.2万元奖励;参加地方性旅游推介会的,给予每次0.5万元奖励;组织针对贵南文旅的专项推介会(参会单位不少于30家或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给予每次4万元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介会展位费、物料制作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
(六)鼓励“文旅+”融合产业发展
1.文旅产品研发与生产奖励:对贵南县内非遗、文创企业、工坊研发非遗、文创新产品(如挂件、抱枕、文旅纪念品等),年研发投入5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额30%的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文旅宣传与推广奖励:对非遗、文创企业、协会、个人组织参加省内外文旅展会、推介会的,给予展位费、交通费实际支出80%的奖励。
(七)鼓励非遗项目传承人培训和非遗传承人培养
1.非遗项目传承人线下培训奖励:对非遗传承人开展线下传习培训,年度培训5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奖励;对组织技能培训、创意大赛等活动的组织、企业,给予实际活动经费50%的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非遗传承人培养奖励:对贵南县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遗传承人,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传承奖励,用于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技艺研究。
(八)文旅公共服务提升奖励
1.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的旅游厕所、游客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5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贵南县文旅部门组织的文旅行业标准化建设、市场监管、统计监测等工作,给予实际工作经费80%的奖励。
3.对贵南县文旅公共服务数字化、智慧化建设项目(如在智慧旅游平台、线上预约预订系统、地图导航平台等录入全县餐饮、住宿、娱乐、景区等信息,撰写必吃榜、必玩榜、好评榜等),给予项目实际投资8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文旅新业态培育奖励
1.对企业开发非遗体验、歌舞展演、高原生态、文化研学等文旅新业态产品,并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达20万元以上,解决本地就业5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文旅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打造文旅融合体验点,通过县级验收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建奖励。
3.对文旅企业开展线上文旅消费、直播带货等新型经营模式,年度线上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审核
(一)申报时间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6月1日-11月30日为申报期,由贵南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材料清单及时间节点。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贵南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贵南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统一制定);
2.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非遗传承人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
3.项目实施相关材料(项目批复、建设方案、施工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
4.业绩证明材料(销售额凭证、游客接待台账、宣传作品截图、品牌评定证书、培训记录、推介会参与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等)。
5.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
(三)审核流程
1.初审:贵南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和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2.评审:组建由文旅、财政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奖励对象、补助方式及补助金额。
3.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县级官方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复核: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会同县财政局完成复核。
5.拨付:复核通过后,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申报主体指定银行账户。
四、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部门职责
1.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负责文旅行业指导和管理。
2.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参与绩效评价。
3.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指导;
4.各相关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做好辖区内文旅项目申报、实施及资金使用监督,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二)资金管理
1.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申报主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2.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主体,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资金核算,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核查。
3.奖励资金的使用应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对项目实施缓慢、预算执行滞后的主体,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可暂停拨付资金,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奖励资金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财政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资金绩效目标体系,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奖励对象确定的重要依据。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资金申报、使用及项目实施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
对在资金申报、审核、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取消其奖励资格,纳入贵南县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青海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附则
1.本细则所称“新评为”“新评定”“新获评”,指自本方案正式施行之日起,由国家、省级、州级文旅行政部门通过正式文件(以资质认定文件落款日期为准)新授予的相关资质;本方案施行前已获得的资质,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2.本细则所称“年内”均指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游客引进人次统计以游客实际在贵南县境内消费(含住宿、景区游览)的时间为准,非自然年度内的消费人次不计入统计。
3.本细则所称“全国性旅游推介会”指由国家文旅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范围内文旅推广活动;“区域性旅游推介会”指由省级文旅部门或区域文旅联盟主办的跨省份、跨地区文旅推广活动;“地方性旅游推介会”指由市州级及以下文旅部门主办的本地及周边区域文旅推广活动。
4.本细则中奖励标准与青海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海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
5.本细则由贵南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贵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7.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原贵南县相关文旅产业扶持奖励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贵南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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