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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10-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项目

贵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 0]87号)以及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对象、程序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对象: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2、新就业职工;3、单身职工;4、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城镇实际居住; 2、无房户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米以下的(含18平米),以房产证上注明的主房建筑面积为准; 3、家庭收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即低于上年度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 新就业职工、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3、在本地有固定职业; 4、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县城从事商业等5年以上,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固定收入; 2、能够出具用人单位或工商部门的书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四)县委、县政府聘用的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原则上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由户主或申请人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到住管办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管辖区居委会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管辖区居委会或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公示。 (二)县城建部门审核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县住管办)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2、加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本人工作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3、申请人收入证明或工资证明材料;4、县房管所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5、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本人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承租人如不履行缴纳水、电、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时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本人工作单位负责从申请人工资等收入中扣缴;6、申请人所属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示情况。 (三)县住管办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四)县住管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管办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 (五)同等条件下,公租房分配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收入多少、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实行分配、轮候。 (六)主管办与符合条件的租赁户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准许入住。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及家庭收入的认定 1、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本家庭人员为主;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实地测量为准; 3、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同一户籍中的共同居住人员; 4、家庭收入主要指家庭成员在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之外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八条 已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家庭和个人,每2年进行审核、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地城镇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就业地有楼房房产交易的; (三)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县有自有产权房屋的; (四) 拆迁户、动迁户原则上不能申请公租房; (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轮候制度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本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患大病人员,国家及省劳模、见义勇为人员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公共租赁房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低于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租金每2年根据市场的变动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房租金按政府委托的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以后每半年缴纳一次,租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房屋使用面积遵照相关部门规定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退出管理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如擅自进行装修,在退出时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房屋押金(壹万元整)、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从其租房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人拒不缴纳租金、相关费用和滞纳金的,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为5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提前一个月告知。 第十九条 承租人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住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续租、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住管办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租住 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 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未及时告知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及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县住管办提请其主管单位或纪律检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管办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并在3个月内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住管办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工商、人社、公安、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南政办(2011) 146号《贵南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一并废止。 参考文件及相关条文解释 一、参考文件 (一)《海南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四)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五)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六)省政府《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七)省政府《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 (八)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相关条文解释 (一) 关于保障标准。1、根据省、州已出台的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各类保障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以内。2、中央、省上规定“无房户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6平米以下的(含16平米)”,我县提高到18平米以下的(含18平米),以房产证上注明的主房建筑面积为准,以此达到扩大保障面的目的。 (二)关于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贵南县城镇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单身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三)关于信息公开。实行“三审核、三公开”,即:辖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县民政局(二审-公示)→县住管办(终审-公示)。同时,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轮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关于租金的规定。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租金按政府价格部门和建设部门核定价收取。租金由县住管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及廉租住房的管理费用。 (五)关于保障房押金的规定。针对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同的保障对象,规定:“廉租房押金为伍千元、公租房押金为壹万元”,主要是因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为低保家庭,押金过高会影响保障对象生活,而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其具有固定的收入。 (六)关于租售并举的规定。 根据《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青政办【2010】116号)和《海南州廉租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指导意见》(南保障住房【2012】6号)文件精神。租售并举主要是针对家庭人口多,经济条件允许的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政府和购房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的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 (七)关于分期、分批整单元、整幢楼进行摇号分配的规定。我县廉租房建设在不同的小区,主要分布在滨河、大众、格桑花园等小区,为了便于分配、管理,县住管办在分配时将采取分期、分批整单元、整幢楼进行摇号分配的办法。这样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又便于管理。 (八)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及家庭收入的认定 1、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上以县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家庭人员为主,但同一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直系亲属(具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也可以认定为廉租房保障家庭成员;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3、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同一户籍中的共同居住人员以及18岁以下子女因工作、入学等原因,户口在外地的; 4、家庭人均收入的认定以低于全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九)公租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及家庭收入的认定 1、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本家庭人员为主;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实地测量为准; 3、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同一户籍中的共同居住人员; 4、家庭收入主要指家庭成员在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之外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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