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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10-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项目

贵南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和《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索廉租住房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建立满足不同收入群体、不同住房需求、不同保障对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方式,逐步建立覆盖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条   贵南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管办)承担全县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和租售并举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  实物配租是指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向享受城镇低保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1、 具有贵南县城镇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18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3、 现仍居住在危房以及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在申请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同时,申请人原居危房需拆除。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按照符合以上条件的多少,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及家庭收入的认定 1、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上以县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家庭人员为主,但同一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直系亲属(具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也可以认定为廉租房保障家庭成员;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3、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同一户籍中的共同居住人员以及18岁以下子女因工作、入学等原因,户口在外地的; 4、家庭人均收入的认定以低于全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第三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查、公示程序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实行“三审核、三公开”: (1)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申请人,向各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书面申请,经各辖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 (2)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查,符合廉租住房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住管办; (3)住管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调查、核实,经确认后填写《贵南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分期、分批公示核准结果,公示期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1)《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家庭收入证明(主要为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主要指家庭成员在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之外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3)住房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户口本和申请人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婚姻证明; (6)孤老和病残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照和家庭合影照各三张,以备以后查验。 第十条  分配 入住 1、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与县主管办签订入住合同,实行轮侯、配租制度; 2、县住管办分期、分批整单元、整幢楼进行摇号分配; 3、 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先分配。                                      第四章   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租售并举是指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的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人员可申请租售并举获得廉租住房 1、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租售并举购买廉租房; 2、城镇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动迁户、回迁户均可自愿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3、自愿进城定居,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转户且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农牧区住房困难家庭; 4、在当地投资经营各类工商企业,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外来家庭和个人; 5、新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及分居两地的单身职工。 6、具有贵南县城镇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第十三条  产权的管理: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廉租住房产权。政府出资及补助部分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出资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产权比例额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县政府配套资金及建安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形成,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 第十四条  有偿转让面积价格:租售并举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出售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出售;超过5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在建设成本价基础上上浮5%出售;超过8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在建设成本价基础上上浮3%出售;超过100平方米低于120平方米的在建设成本价基础上上浮2%出售。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成本价出售;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为总房价的30%;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缴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租售并举廉租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在按规定上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照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抵押等形式有偿转让使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清退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 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装修、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承租人不按规定私自进行装修,退出时装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四)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真实情况,骗取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转让或以出租、经营、抵押等形式有偿转让使用的,一经查证属实,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下列情况形成住房困难的,暂不列为实物配租和租售并举对象。 1、原自有房屋转借、出租的; 2、享受低保待遇,在有关单位挂靠或临时就业,并与父母一起居住的; 3、由离婚、分家等原因造成无房居住,但不满一年的。                                        第六章   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应当推行物业服务(管理);县住管办委托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入住需缴纳伍千元押金,租金除保障35平方米以外,其余部分按政府委托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资格实行每年一审,县住管办负责实物配租住房的年审工作,并根据年审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县住管办统一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及廉租住房的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居住期间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管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限期退房,并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对在3个月内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住管办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南政办(2011) 101号《贵南县城镇棚改房分配出售入住办法》及南政办(2010) 78号《贵南县2008至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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