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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7-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重大项目 |
贵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核定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线的 请示
县人民政府:
根据《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亦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之规定,县保障性住房和房产管理中心会同民政、统计部门衔接沟通,核定了我县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具体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标准线为343元/人.月以下,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线为344-514.5元/人.月(按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150%认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线为:515-1417.58元/人.月(2013年底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11元)。
今后每两年调整一次,本次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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