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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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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8-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项目

2015年贵南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在县财政局、农牧局的监督下由县农机化管理站组织实施,县农机站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项目落实及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结算。

  第三条 由农机生产经销企业(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向县农机管理站提供结算依据,包括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身份证和供货发票复印件以及经销企业供货表。县农机管理站打印购机补贴明细表,并报农牧主管局审定,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及时对县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县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农牧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牧场等

  第六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农牧民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否则,购机户5年内不得享受补贴资格。
  第八条 县农机管理站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县农牧局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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