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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2-05-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南政〔2012〕63号 贵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贵南县塔秀寺为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报 告
青海省文物管理局:
根据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关于申报青海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青文新物[2012]19号)文件精神,经我县政府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充分酝酿,反复筛选,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后,确定我县塔秀寺作为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预选名单,请予以审核。
附:青海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塔秀寺)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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