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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2-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力和责任清单

南政〔2012〕19号 关于对住户马索菲亚房屋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截至2012年2月23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就贵南县党政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规划区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住户马索菲亚达成协议,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关于对贵南县党政综合办公楼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南政[2011]178号)的规定,现依法征收住户马索菲亚位于南山路个人所有房屋(面积:232.4㎡,结构:土木结构,用途:住宅),就补偿事宜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及金额:根据海南州城建房地产估价事务事务所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112471.49元,附属设施补偿:21931.55元,搬迁费:100元,临时安置费:1470元,合计一次性货币补偿壹拾叁万伍仟玖佰柒拾叁圆零肆分整(小写:135973.04元)。另为被征收户提供周转房一套(位于县城关滨河路),周转期限为一年。
三、拆迁期限:被征收人务必于2012年3月3日前完成搬迁,并完成被征收房屋拆除工作。
如不服本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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