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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10-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地方性法规 |
关于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在2016年清理底数的基础上,再次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县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或者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以及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有关条款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目录见附件2)。
三、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目录件附件3)。
本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修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于2018年12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贵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南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贵南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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