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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4-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机构职能

贵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7号)和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6〕16号),设立贵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事项的职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职责。

3、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职责。

4、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职责。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的职责。

7、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职责。

8、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的职责。

9、商业活动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职责。

10、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职责。

11、因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的职责。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职责。

1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职责。

14、建筑工程许可证的职责。

1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职责。

1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职责。

1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的职责。

18、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的职责。

1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的职责。

20、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职责。

21、燃气经营许可初步审批的职责。

2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职责。

23、物业服务公司申报资质的职责。

24、国家、省、州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房屋产权登记的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强化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廊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州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职责。拟订住房保障、廉租房住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廉租住房资金使用。

(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

(四)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拟订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城镇体系建设规划,按规定全县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相关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组织验收。负责对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城镇管理的工作。

(六)承担规范、指导农村牧区村镇建设职责。拟订村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村牧区村镇建设、生态移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设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监督各类住房资金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九)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责任,承担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责任,确保其保值增值;

(十一)参与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与老居住小区整治改造。

(十二)承担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审批、报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发相应资质证书;对全县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参与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负责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监管资金、房屋交易资金、房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审查工作。

(十)承担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执法。

(十)承担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筹集、管理、监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二)城乡规划办公室。

负责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总体规划、城镇体系、专业、近期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技术论证、实施评估、宣传咨询等工作;组织总规、控规等局部调整、论证及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村的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负责组织城市控规的维护及更新管理、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临时建设、用地、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负责对无“控规”覆盖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论证和按规划程序报批;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的审查、调整、公示及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总平面图公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承担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及乡村建设风貌打造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三)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办公室。

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研究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相关方针政策;负责建筑活动监督执法检查;负责建筑、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担保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开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和非国有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承担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并监督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终审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实施、监督;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系统内科研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及科技信息的收集上报;拟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拟订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筑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监管;参与建材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建材资源综合利用审定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村镇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督重点集镇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工作;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安全;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住房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乡集镇和村庄基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负责指导高原美丽乡村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1、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职责由“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相关职责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负责。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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