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3-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贵南县联合执法工作规则
贵南县联合执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推进联合执法长效化、常态化,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联合执法事项目录,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三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统一指挥、合法合理、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点执法领域,以及管辖边界交叉、重叠等特殊区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三)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八条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按照《全县联合执法事项目录》(见附件)规定,位列首位的责任单位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第九条 联合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合执法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责任分工以及工作纪律。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启动后的行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 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参加。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懈怠。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要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联合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县政府监察、督查、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执法单位推诿、扯皮、懈怠等不作为造成错失执法时机的;
(二)以需要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五)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核部门应当将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本规则规定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全县联合执法事项目录
附件
全县联合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联合执法事项 |
牵头 单位 |
协同单位 |
备注 |
1 |
对违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噪音行为进行查处。 |
环林局 |
经商局 |
|
2 |
对餐饮业违规排污、排油烟、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查处。 |
环林局 |
住建局(城管局)、市监局 |
|
3 |
对向河道排污违法行为的查处。 |
环林局 |
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 |
|
4 |
对违反规定焚烧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行为的查处。 |
环林局 |
住建局(城管局) |
|
5 |
对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查处。 |
环林局 |
农牧局、市监局 |
|
6 |
对违反夜间施工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
环林局 |
施工现场监管部门 |
|
7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行为的查处。 |
环林局 |
水利局、住建局、卫生局、农牧局 |
|
8 |
对施工工地扬尘和建筑物堆放扬尘污染进行查处。 |
住建局 |
环林局、施工现场监管部门 |
|
9 |
对城镇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进行查处。 |
住建局 |
环林局、城管局 |
|
10 |
对黄标车、无环保标志车违反限行规定行为的查处。 |
公安局 |
环林局 |
|
11 |
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违法行为的查处。 |
住建局、城管局 |
|
|
12 |
对毁损城市及周边绿地、湿地、树木行为的查处。 |
环林局 |
住建局、城管局 |
|
13 |
对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
城管局 |
国土局、住建局 |
|
14 |
对居民小区内违章建筑、占用绿地和毁绿的查处。 |
住建局 |
城管局 |
|
15 |
对未经核准运输(黑车)、未经核准渣土场(黑土场)、抛洒污染、随意倾倒、超载超速、不按规定线路、时间和封闭方式运输渣土等行为的查处。 |
住建局 |
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 |
|
16 |
对破坏、毁损、盗窃窨井盖、路灯、路牙及侵占市政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 |
住建局 |
公安局、城管局 |
|
17 |
对城郊结合部、闲置工地、河道岸坡饲养家禽家畜、种菜和随意弃置垃圾渣土等行为的查处。 |
农牧局、城管局 |
|
|
18 |
对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停车秩序行为的查处。 |
住建局(城管局)、公园广场管理部门 |
|
|
19 |
对擅自设置机动车位违法行为的查处。 |
公安局(交警队) |
住建局(城管局) |
|
20 |
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
住建局 |
城管局、价监局 |
|
21 |
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 |
市监局 |
|
|
22 |
对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 |
住建局 |
环林局、交通局、水利局、经商局、城管局 |
|
23 |
对在河道乱堆乱放、违章建设和违章种植的查处。 |
水利局 |
|
|
对违反公交、出租车等城镇公交客运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
交通局 |
公安局(交警队) |
|
|
对黑车和非法营运的查处。 |
交通局 |
公安局(交警队) |
|
|
对出租车拒载、宰客、绕道等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
交通局 |
公安局(交警队) |
|
|
27 |
对客运、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超速、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
交通局 |
公安局(交警队) |
|
28 |
对违反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定行为的查处。 |
公安局(交警队) |
安监局、环林局 |
|
29 |
对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 |
市监局 |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
|
30 |
对娱乐场所不亮证经营、各类警示牌不全、接纳未成年人、出售非法出版物、环境卫生脏乱、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进行查处。 |
|
||
31 |
对出售非法出版物污染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 |
文广局 |
公安局、市监局、民语办 |
|
32 |
对私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行为进行查处。 |
文广局 |
公安局 |
|
33 |
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
市监局 |
农牧局、经商局、卫计局、公安局 |
|
34 |
对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
农牧局 |
市监局、公安局、经商局 |
|
3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采矿、消防、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农机、燃气等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查处。 |
安监局 |
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市监局、住建局、农牧局、经商局 |
|
36 |
对违反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
公安局 |
市监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安监局 |
|
37 |
对侵犯劳动用工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 |
人社局 |
发改局、卫计局、公安局、住建局 |
|
38 |
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 |
市监局 |
相关许可监管机关 |
|
39 |
对草原破坏、占用、开垦违法行为的查处。 |
农牧局 |
国土局、环林局、公安局 |
|
40 |
对乡村林地破坏、占用违法行为的查处。 |
环林局 |
国土局、公安局 |
|
41 |
对乱采乱挖砂石料及在河道违规采用砂石料违法行为的查处。 |
国土局 |
安监局、环林局、水利局、市监局、发改局 |
|
42 |
对破坏耕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
农牧局 |
环林局、国土局、市监局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