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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6-1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9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根本转变,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相关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以保护生态、恢复植被、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促进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好转,切实维护土地矿产资源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不断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牧草地的有效保护,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
2.坚持保护生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3.坚持符合矿产规划,严禁在任何保护区内设置矿产权的原则;
4.坚持便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
5.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6.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决定的原则;
三、矿产开采数量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在现有砂石料矿区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按市场需求供给投放,原则上全县不得突破建筑用砂矿、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17个。严禁在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任何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设置矿业权。为便于恢复治理,建筑用砂矿原则上设置在季节性河道内,如因特殊需要在草地上开采的,农牧、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和恢复验收关。
四、规范矿业权审批出让,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一)加强矿业权审批管理
1.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对矿业权审批属于县级以上权限的,应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求相关乡镇、环保、水保、安监等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植被、安全无保障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申报手续。
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红线内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砂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需要异地(红线内范围外)开采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二)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除按国家规定可采取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以外,其它采矿权的设置一律实行委托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有偿公开出让,采矿权公开出让程序结束后,在颁发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前,州县国土资源局要告知采矿权竞得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采矿权新立所需的相关资料,上述工作完成后,审查采矿权竞得人提交的采矿权新立所需资料,通过后按职能颁发相关证照。
(三)规范审批流程
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采取联审联批制度。新设采矿权按采矿种类原则上提交的资料:1.相关部门初步选址联审意见表;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光盘;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5.矿山储量检测报告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意见书;6.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招牌挂;7.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环林部门);9.矿山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国土部门);10.项目立项等批文(经信部门);11.安全许可证、项目备案(经信部门);12.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水利);13.草原征占用申请审批(农牧和科技局);1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联合审批意见表;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一)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按照“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直至矿山闭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2.加大损毁山体和矿山环境治理力度。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二)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根据全县工矿废弃地分布及现状,综合考虑改善工矿废弃地所在区域群众生活、生产以及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国家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要求,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乡镇政府及相关重点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批后监管
矿产资源开发批复下达后,要建立矿产信息公示制度。自然资源部门与开发单位办理矿产手续时,要求矿产开发单位在开采前,必须制作矿产基本信息公示标识牌(矿产名称、开发单位、开采范围、矿产储量、开发年限、监督电话),设立在矿山醒目处,接受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等执法部门的动态巡查监管和社会监督。根据《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一)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机制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联防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矿产资源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环保林业、水利、农牧、经信(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每年4月份项目开工至当年10月份项目停工期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执法,全年联合执法不得少于7次,并认真填写联合执法调查表(附后),在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案。除联合执法外,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需要自行开展必要的执法巡查,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地区、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二)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每一宗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关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肃查处以探代采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探代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拒不停止以探代采等行为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3.查处越界开采行为。对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如采矿权出让年限未满之前采完储量的矿山一律关闭。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1.住建部门负责审查乡镇村建设规划区内新设矿山的规划准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山开发企业;
2.经信(安监)部门负责审查新设矿山是否符合我县产业规划,负责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和矿业用地审查审批关,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4.环保林业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的审核,查处非法使用林地采矿和破坏林木资源行为,负责矿山项目环境准入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区,不得通过环评手续。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针对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对进出车辆设立冲洗装置,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采取密闭运输有效治理道路扬尘。
5.农牧部门负责征收草地,按规定收取植被恢复费,并监督草原植被恢复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立案查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改善道路运输环境,及时查处侵害公路产权、妨害公路安全、交通安全的行为;
7.市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经营活动的行为;
8.供电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
9.人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
10.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按各部门相关业务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附件:表1:贵南县矿产资源开发初步选址联合审查意见表
表2:贵南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联合审批意见表
表3:矿产开发联合执法巡查台账
表1:
贵南县矿产资源开发初步选址联合审查意见表
(编号:20 --- 号)
拟开采矿产基本信息 |
拟定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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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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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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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基本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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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意见 |
乡镇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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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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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林业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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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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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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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安监、旅游)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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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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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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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八份,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三份,其他县直五部门各留存一份。
表2:
贵南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联合审批意见表
矿山名称: (编号:20 --- 号)
矿产开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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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权人基本信息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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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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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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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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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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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面积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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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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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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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林部门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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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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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部门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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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安监、旅游)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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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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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表3:
矿产开发联合执法巡查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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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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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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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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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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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联合执法单位及人员 |
自然资源部门参加人员 签字盖章 |
环保林业部门参加人员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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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参加人员 签字盖章 |
农牧部门参加人员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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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安监)部门参加人员签字盖章 |
公安和交通部门参加人员 (随机参加)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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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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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限期整改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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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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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执法整改问题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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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六份,联合执法单位签字盖章后,各单位留存一份,国土部门备案一份; 2.公安和交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参加联合执法,其他单位为定期执法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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