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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1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贵南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管理办法
贵南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现“三不出”,即: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疑难纠纷不出乡镇、行业;重大纠纷不出县的预防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用于全县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激励性补贴资金。该补贴资金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实行‘以案定补’。由多名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一件民间纠纷的,按一件标准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等民间纠纷。
第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县级财力和人民调解员办案情况逐年调整。‘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统一核算,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简易纠纷。
(一)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
(二)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口头调解即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纠纷。
(一)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一般矛盾纠纷。
(二)涉及当事人不超过5人且涉及的矛盾纠纷后果不会形成“民转刑”的为一般矛盾纠纷。
(三)其他一般矛盾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纠纷。
(一)涉案标的额5000元以上,30000元(包括30000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二)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工伤医疗、环境保护、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等引发的个体性矛盾纠纷。
(三)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反复调解、周期性长等特点的矛盾纠纷;
(四)乡镇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五)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纠纷。
(一)纠纷人数在6人以上50人以下,涉案标的额在30000元以上,且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三)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乡镇的山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矛盾纠纷。
(四)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参与并成功调解简易纠纷的,应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80元;主持调解一般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助200元;主持调解疑难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助800元;主持调解重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助2000元。同一矛盾纠纷需重新调解时,不再发放案件调解补贴。
第十一条 发放以案定补资金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二)纠纷属于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的除外)。
(三)程序合法、要素齐全、卷宗制作规范。
调解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其他证据材料、结案小结等。
(四)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
3、调解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履
行时间、地点。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二条 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及时装订规范,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10日内填写好《贵南县“以案定补”申领表》,报送县司法局审查审核。
评审采取评议、审核案件卷宗、打电话询问、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对纠纷案件进行评查,经审定后按规定核拨“以案定补”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以案定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为确保专款专用,补贴发放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调解员个人账户,不得由第三人经手。
第十四条 严格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纪律,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按照“一案一补”的要求,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外,报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南县司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及下发补充规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3日。
附件:1.《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2.《贵南县“以案定补”审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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