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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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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7-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信息

贵南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全县建设项目质量,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廉政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海南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范围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水、能源、公路交通、城乡基础设施、文教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资金范围包括国家、省、州、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和国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各类借贷资金;非政府援助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环节。建设项目规划要坚持轻重缓急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编制,并建立、充实和完善项目库,不得编报虚假项目套取国家资金。

  第五条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符合贵南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违背本县实际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广泛听取和征求项目单位、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受益区农牧民群众的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在项目区公示。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取得以下有效文件:

   (一)市政道路:

1、    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县级初审意见;

3、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批复

4、    县人民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5、    建设单位所上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民用建筑:

1、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县级初审意见;

3、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4、    县人民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5、    建设单位所上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市政公用:

1、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省级预审意见,具体按国土

部门报件取得;

3、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

4、    县人民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5、    建设单位所上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6、    收费文件(当地物价部门取得);

7、    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当地工商部门);

8、    招标核准意见表(当地发改部门);

9、    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当地发改部门);

10、  固定资产节能意见表(省发改委)

(四)其他项目:

1、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或环评意见书;

3、行业准入许可证;

    4、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及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翔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在收集基础资料和现场实地踏勘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评审,并形成评估意见或报告。对可行的项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项目设计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项目特点,优化设计,做到经济、合理、适用、美观、环保、节能。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可不作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勘察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得闭门造车、套用图纸或以典型设计代替。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通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注入资本金的,必须按期足额注入资本金,资本金不到位的,不得招标。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建设项目招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批复;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文件;

    5、资金落实证明;

    6、建设项目报建表;

7、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凡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县级招投标备案手续后才能进入海南地区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省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交易,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上报审批。项目建设中需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工程类采购目录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同意,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前,必须办理相关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拨付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限制其在县内从事任何监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严格报批程序,并按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价款调整。未经批准,不得违背合同约定随意签证,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进场实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9、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10、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

12、竣工决算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邀请发改、财政以及行业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现场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不能移交的要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

(一)工程项目资料内容:工程项目前期资料;工程项目合同;监理工程师大纲、规划、条例、通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工程检查验收及竣工资料;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图片图像资料、工程项目照片;

(二)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的资料管理;

2、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正确;

3、工程项目资料必须建立资料台账、资料目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实施中,所有项目资金在县财政局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写报帐申请书,经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连同行业部门质量核定书一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到资金专户报帐。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建设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管理费用提取严格按标准执行,严禁超额支取。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其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因项目建设主体各方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当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时项目建设各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责权明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全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政府行业部门管理,实行行业负责制,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行业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建设项目稽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建设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并注明受理人员、电话、传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时,必须同步签订廉政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廉政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对违反廉政合同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两场联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到中标单位与签订合同及现场施工单位一致,进场队伍、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等与投标标书的约定一致。加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制止和纠正工程承发包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挂靠、非法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稽查制度。县政府成立贵南县工程项目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专项稽查和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稽查。稽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后评价等方面,确保每个行业都稽查到位。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建立职能部门监督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设计概算的审查核定,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对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工程款的审核、拨付、管理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及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纪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的;

2、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未实行招投标或招投标违规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4、违法转包、分包项目的;

5、建设资金未按计划落实到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6、违反“双合同制”规定,不签订廉政合同擅自开工的;

7、擅自变更设计、随意改变工程规模和标准的;

8、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0、未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审计的;

11、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2、项目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的;

1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14、弄虚作假、贪污、行贿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15、领导干部违反建设项目承发包规定的。

(二)对拒绝或阻碍依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行贿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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