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8 18:01:3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县有机产业发展状况,切实加强我县有机产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强化领导小组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协调问题,提升工作效率,研究解决有机产业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为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相关成员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的巡查指导工作,为联席会议做准备,出席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

第三条  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主任也可委托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上半年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汇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下半年总结工作、找出差距,安排部署下一年的工作。如遇到新问题需集体解决时可由召集人提议临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有机产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分析有机产业当前发展形势,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交流通报有机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四)研究协商涉及多部门的有机产业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机产业重大事项、联合行动、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六)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时通报有机产业工作信息和有机产业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第八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关于重大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上报省、州质监局、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给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向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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