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南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在县财政局、农牧局的监督下由县农机化管理站组织实施,县农机站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项目落实及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结算。 第三条 由农机生产经销企业(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向县农机管理站提供结算依据,包括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身份证和供货发票复印件以及经销企业供货表。县农机管理站打印购机补贴明细表,并报农牧主管局审定,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及时对县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县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农牧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牧场等 第六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农牧民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否则,购机户5年内不得享受补贴资格。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