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我省农牧业生产实际,围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着力补齐浅脑山区农业机械短板弱项,加速推进大中型农业机械应用,支持农牧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粮食安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补贴对象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全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3大类50个小类132个品目为我省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着力小麦(青稞)、油菜、马铃薯、玉米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机收减损,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小麦(青稞)、油菜高性能播种机;油菜、马铃薯、玉米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范围内。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购置补贴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与省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全省每年申报的农机新产品总量不超过10个。
除上述机具外,全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州、县两级按省级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中的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测算。
(一)通用类机械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用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测算确定我省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二)非通用类机械
在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基础上,参考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确定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额。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测算确定。
(三)重点机具
积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将条播机、铺膜(带)播种机、根(块)茎种子播种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薯类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残膜回收机、打(压)捆机、青(黄)饲料收获机等(含新能源农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到35%。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的产品,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
(四)应急机具
在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的情况下,对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应急救灾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五)动力机械
用好国家给予的区域差别化政策,针对我省动力机械相对不足的实际,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当提高测算比例,将补贴额在中央补贴额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的20%。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按县(市)级或市(州)级需求分配资金,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的县(市)级或市(州)级的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级或市(州)级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各县(市)级或市(州)级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级或市(州)级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垦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在所辖县(市、区)申报。
(二)积极开展创新试点
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做好装配式圈舍成套设备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探索设施温棚成套设备等购置补贴试点,加快枸杞采摘机械等短板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结合实际申请参与国家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积极争取“一大一小”先导区试点。对农机创新产品,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可用资金总规模的15%。农业农村部确认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实施补贴资金兑付形式创新试点
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年度作业标准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级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级9:1的比例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留出过渡期。本方案印发前的补贴申请按原标准执行。
(二)组织机具投档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19〕7号)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专家开展形式审核,在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投档结果,对公示无意见的产品,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资料,加强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相关信息资料的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
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省农业农村厅及时采取产品封闭措施,并开展现场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况暂停采信相关机构(证书),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四)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原则上购机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留存支付凭证,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通过“青海农机补贴”手机App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已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或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和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3.支付凭证(微信支付、银行转账记录等截图或票据)。
4.提供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卡通”卡号。
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六)开展机具核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于初次进入县(市、区)的补贴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台核验,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核验报告。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再兑付补贴。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或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各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各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者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县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十)补贴异常情况处理
农机购置补贴额应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和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的,应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综合研判后,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严肃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县级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落细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省农业农村厅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全过程工作。
(三)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规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机购置补贴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发现违规线索和异常情形,要及时主动核查,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降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强化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域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抓好落实。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8日
2024年-2026年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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