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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83000000/202603030000014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3-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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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0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51号)及《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技术要求,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南县全域 6 个乡镇最终划定面积为 113026.07公顷。最终划定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 17.43%,共计 2865 个图斑,其中,茫曲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 1462.73公顷,过马营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 35492.81公顷,森多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 积 15787.50公顷 , 沙 沟 乡 禁 止 开 垦 陡 坡 地 面 积28796.19公顷,茫拉乡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 6823.23公顷,塔秀乡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 24663.61公顷。矢量范围请到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查询。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仅对开垦种植农作物提出禁止性要求,无相关禁止生产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垦种植农作物之外的活动及行为占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附件:

  1. 202603100947126907.pdf


  2. 202603100951166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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