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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08-07-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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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待遇确定办法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确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对《通知》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分配到事业单位中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按其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也可按其在军队所任的专业技术等级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比照地方同等条件管理人员确定工资,并按确定工资较高的一种办法执行。

  二、分配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按其在部队高定的工资档数相应高定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省直各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各州、地、市所属单位报州、地、市人事局审批后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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